根據上述的資訊,共同管道法第21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這表示共同管道的建設與管理費用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討論並制訂。具體的分攤辦法可能與各個目的事業相關,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2.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這表示在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如果有新的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且該管線的建設費用未有負擔過,主管機關有權收取使用費。具體的收費標準則由相關的管理辦法中來定義。需要參考這些管理辦法來確定使用費的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 由於問題中沒有提及相關的管理辦法或參考資料,以下範例與參考資料僅為假設,並非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上下文而言。 範例:假設共同管道是用於供應天然氣的管線,並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該管道的建設與管理經費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能源事業主管機關來分攤。當有一家新的能源公司想要將一條新的供氣管線接入共同管道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管理辦法中定義的標準來收取該公司的使用費。 參考資料:這個範例中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例如能源法、天然氣供應管理辦法等。由於問題並没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上僅為假設的範例,真實的參考資料需要根據問題本身所提供的上下文來確定。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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