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2條,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用應由主管機關及相關的管線事業機構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的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並在年度結束後進行結算。此外,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應由前項專戶中提供,而人為造成的災害緊急處理費用則由各主管機關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追討。 根據參考資料,共同管道法第22條規定了共同管道的管理及維護費用的支付方式。主管機關及相關管線事業機構需要按照經費分攤辦法所定的比例提撥費用並設置專戶來支應這些費用。在年度結束後需要進行結算,以確認各方的負擔比例是否符合所定規定。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當發生天然災害時,需要進行緊急處理,相關費用應由前述專戶提供資金支應。另外,如果災害是由人為造成的,主管機關將先行支付相關處理費用,然後追討費用來源行為人。這樣可以確保緊急處理費用的支付,並讓行為人負擔其所造成的損害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 經由法律網站搜尋「共同管道法」,可查到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公告的「共同管道設備學術研討會講義」。該文件提到,共同管道的管理費用通常是由各個使用者共同分擔,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結算或預付制度。這份講義也提到了一些相關的法令規定和個案,可以作為釐清共同管道法第22條的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立法理由共同管道及其附屬設備因必須經常巡檢作必要之維護或改善及因緊急事故而須支付處理費用,爰明定有關上述費用籌措及使用方式。
共同管道及其附屬設備因必須經常巡檢作必要之維護或改善及因緊急事故而須支付處理費用,爰明定有關上述費用籌措及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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