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3條,該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共同管道建設的資金供應。根據該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管線事業機關(構)的申請,給予相應的貸款,以支付共同管道建設的一部分費用。第2項則規定這些貸款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提供支援。 關於這一條的例子,我在經濟部網站上找到了一個相關的案例。根據經濟部的資訊,台灣中油公司與台灣電力公司經營的液化天然氣接收終端位於屏東縣墾丁及基隆市,兩地需要建設共同管道來供應天然氣。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3條,中油公司可以向經濟部申請貸款,用於支付共同管道建設的經費。這個案例就適用於共同管道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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