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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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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4條的規定,放火或使用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的行為,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犯下這樣的罪行,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此法條也規定了對於未遂犯罰的處罰。預備犯第一項之罪的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範例:如果有人故意在現有人所在的共同管道中放火,造成火災致人傷亡,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過失而放火,並且造成了一般的破壞,則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內容有各種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輸油、輸氣等管線,故意將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破壞,除使個人之法益受害外,其行為影響所及,更使不特定多眾遭受危險或損害,甚或造成公共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0890530 制定)

一、共同管道內容有各種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輸油、輸氣等管線,故意將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破壞,除使個人之法益受害外,其行為影響所及,更使不特定多眾遭受危險或損害,甚或造成公共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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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24 條規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