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4條的規定,放火或使用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的行為,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因過失犯下這樣的罪行,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此法條也規定了對於未遂犯罰的處罰。預備犯第一項之罪的人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範例:如果有人故意在現有人所在的共同管道中放火,造成火災致人傷亡,則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過失而放火,並且造成了一般的破壞,則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內容有各種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輸油、輸氣等管線,故意將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破壞,除使個人之法益受害外,其行為影響所及,更使不特定多眾遭受危險或損害,甚或造成公共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一、共同管道內容有各種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輸油、輸氣等管線,故意將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破壞,除使個人之法益受害外,其行為影響所及,更使不特定多眾遭受危險或損害,甚或造成公共災害,爰於第一項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預備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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