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5條的規定: 1. 如果有人故意使用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來破壞現在沒有人使用的共同管道,將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子:例如,如果有人使用爆炸物破壞一條正在維修中的供水管道,此行為可能構成共同管道法第25條的犯罪。 2. 如果有人因疏忽大意而犯了前款提到的罪行,將會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例子:例如,如果有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小心引發管道爆炸,並造成了破壞,而這是他們疏忽維護或使用不當的結果,就可能會被判處這一項罪行。 3. 對於第一款中未能成功實施的犯罪行為不予懲罰。 這意味著即使有人試圖破壞共同管道但未成功,依舊不會因未達成實際犯罪行為而受到刑罰。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一旦遭受破壞,即使共同管道未有人所在,對於周邊行人、行車及建築物亦將釀成重大危害,第一項乃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一旦遭受破壞,即使共同管道未有人所在,對於周邊行人、行車及建築物亦將釀成重大危害,第一項乃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