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法25

快速跳轉
  1. 1.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5條的規定: 1. 如果有人故意使用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來破壞現在沒有人使用的共同管道,將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例子:例如,如果有人使用爆炸物破壞一條正在維修中的供水管道,此行為可能構成共同管道法第25條的犯罪。 2. 如果有人因疏忽大意而犯了前款提到的罪行,將會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例子:例如,如果有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小心引發管道爆炸,並造成了破壞,而這是他們疏忽維護或使用不當的結果,就可能會被判處這一項罪行。 3. 對於第一款中未能成功實施的犯罪行為不予懲罰。 這意味著即使有人試圖破壞共同管道但未成功,依舊不會因未達成實際犯罪行為而受到刑罰。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一旦遭受破壞,即使共同管道未有人所在,對於周邊行人、行車及建築物亦將釀成重大危害,第一項乃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90530 制定)

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一旦遭受破壞,即使共同管道未有人所在,對於周邊行人、行車及建築物亦將釀成重大危害,第一項乃明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25 條規定:「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