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第26條規定如下: 1.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2. 若是因過失而犯下前項罪行,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3. 未遂犯罪行將受到相對應的處罰。 有一個相關的案例, 判決書為中華民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因在決水期間未正確管理共同管道,導致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法院依據共同管道法第26條第1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年。這個案例確認了該法條的適用性和相關刑罰。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除造成個人之法益受害外,極易發生公共災害,第一項爰明定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一、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除造成個人之法益受害外,極易發生公共災害,第一項爰明定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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