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7條,該條款包括三個項目: 1. 指出如果發生水浸害事件,並且該共同管道中沒有人在其中,犯人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針對造成損害的故意行為。 2. 如果這種水浸害是由於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犯人將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3. 對於未成功完成此罪行的情況,將根據第一項的刑罰來處罰。 以上解釋來自於共同管道法的第27條款。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故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亦會對周邊之人與物造成危害,故第一項明定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一、共同管道常設置於道路兩側,故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亦會對周邊之人與物造成危害,故第一項明定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於第二項、第三項明定過失犯、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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