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共同管道法第28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
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管道攸關民生及公共安全至鉅,爰於第一項明定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免掛漏。 二、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一、共同管道攸關民生及公共安全至鉅,爰於第一項明定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免掛漏。 二、第二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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