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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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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相關法律,對共同管道法第29條的解釋如下:該條規定明確指出,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即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的人,將受到罰款處罰。根據該法規,罰款金額將根據使用費用的月份而定,標準為三倍以上十倍以下。此外,該法規還提及,對於多次違規使用共同管道的行為,可以連續施以罰款處罰。 與以往的相關案例相比,假設有個案例,某個人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持續了六個月。根據共同管道法第29條的規定,該人將面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鍰處罰。在這個情境下,根據該法條,該人可能會被處以達到十倍之罰鍰,作為其持續使用共同管道六個月的懲罰。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之罰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0890530 制定)

明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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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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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29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