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四項之許可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提供的資料,共同管道法第30條的內容如下: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指的是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4項的許可事項。對於此種行為,違規人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缺乏具體的範例來解釋此條款的適用情況。因此,對於這一問題,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或違反同條第四項之許可事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事項進入共同管道之罰則。
明定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事項進入共同管道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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