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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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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4. 4.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共同管道法第 20 條》的规定,回答如下: 1.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需要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但是,相关技术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在紧急事故下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根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一规定,关于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由主管机关在管理辦法中定之。 2.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后,还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备查。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二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3.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事项使用共同管道的,主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所需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三规定,主管机关得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事项使用共同管道。 4.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关于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许可事项应在管理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三规定,主管机关应在管理再行其他规定中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许可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共同管道法》(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530 制定)

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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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20 條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