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同管道法第 20 條》的规定,回答如下: 1.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需要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但是,相关技术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在紧急事故下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根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一规定,关于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由主管机关在管理辦法中定之。 2.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后,还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备查。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二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3.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事项使用共同管道的,主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所需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三规定,主管机关得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事项使用共同管道。 4.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关于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许可事项应在管理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依据《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三规定,主管机关应在管理再行其他规定中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的许可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共同管道法》(最新版本)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相關技術人員或依法執行公務者,因緊急事故進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該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依第一項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一、為求共同管道安全使用,明定進入或使用者應先取得許可,並於事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違規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有關共同管道進入或使用之許可事項,於管理辦決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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