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9條,共同管道內的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負責檢修管理,並且需要進行定期巡檢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措施。具體的定期巡檢考核方式則在管理辦法中進行規定。 參考資料: - 共同管道法 -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共同管道內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所需之增、減壓設施、機房、台座等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設置者,各該管線事集機關(構)應自行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共同管道內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所需之增、減壓設施、機房、台座等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設置者,各該管線事集機關(構)應自行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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