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管道法18

快速跳轉

共同管道跨越二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無法協商時,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8條的規定,當共同管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需要由雙方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共同決定管道的管理方式。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商,則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方擔任管理者。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共同管道法本身,即《公共工程共同管道法》。 例如,若一條管道同時經過兩個不同的縣市,該兩個縣市的主管機關就需要進行協商,商討共同管道的管理權責分配。如果在協商期間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麼上級主管機關即可指定其中一方擔任管理者,負責該共同管道的日常運營與維護工作。

立法沿革 1

(0890530 制定)

共同管道跨越二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無法協商時,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兩個行政區域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規定各異,造成跨越兩行政區之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無所依循,或管理權責不明,爰訂定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530 制定)

為避免兩個行政區域共同管道管理辦法規定各異,造成跨越兩行政區之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無所依循,或管理權責不明,爰訂定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共同管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法第 18 條規定:「共同管道跨越二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無法協商時,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一方管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共同管道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