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7條的規定,共同管道的管理由各該主管機關負責。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管理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與各管線事業機關(構)進行商討後制定。 參考資料: 《共同管道法》(中華民國100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立法理由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為求事權統一,共同管道之管理,於建設完成後應由主管機關統一為之, 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至其管理辦法另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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