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根據共同管道法第16條的規定,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情形特殊,否則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這表示在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一般情況下不得挖掘共同管道所經過的道路,除非主管機關核准且有特殊情況。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共同管道的完整性,並防止對共同管道所經過之道路造成損害或干擾。如果有人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立法理由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如准許個別埋設管線則不符共同管道建設之目的,爰明定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如准許個別埋設管線則不符共同管道建設之目的,爰明定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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