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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溝渠工程
第 33 條

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排水區域、面積及管線長度。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圖說。 六、工程排水效益。 七、其他。

第 34 條

工程之受益範圍,以該溝渠工程規劃之排水區域為範圍,向區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 35 條

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各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與受益範圍總面積之比率計算其應分擔之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訂定之。

第 36 條
  1. 幹線工程,其屬本區域受益者,應免徵工程受益費。
  2. 前項所稱幹線,依工程規劃功能認定之。
第 37 條

依工程規劃其同一排水區域內之溝分期施工時,應訂定整體計畫配合工程之實施,分期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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