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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二 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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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第 66 條
(刪除)
第 67 條
(刪除)。
第 68 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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