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四 章 營造業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營造業之管理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造人。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營造業承攬工程時,起造人於招標、比價或議價前要求依照有關保險法規之規定投保者,該營造業不得拒絕。

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承攬工程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縮印本。 二、負責人照片及印鑑。 三、專任工程人員之照片、簽名及印鑑。 四、變更登記。 五、獎懲。 六、工程記戴表。 前項承攬工程手冊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 (姓名) 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程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

(刪除)

營造業承攬工程之有關資料,應填送內政部備查。其表式由內政部定之。

營造業承攬工程,如起造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