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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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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51 條
拘留
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52 條
拘留
所主任及員警績效優良者,每半年定期檢討獎勵;其有違反規定者,視情節予以
懲處
。
第 53 條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
拘留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5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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