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拘留所除了一般應勤簿冊外,還應該備置以下簿冊: 1. 拘留所檢查簿:用於記錄拘留所進行的各項檢查。 2. 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身分資料。 3. 被拘留人紀錄表: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相關紀錄。 4. 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財物收發情況,並保管其財物。 這些簿冊的格式和所內應用書表的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來制定。 我找不到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證實這些解釋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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