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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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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留人紀錄表。 四、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
  2. 2.前項簿冊及所內應用書表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拘留所除了一般應勤簿冊外,還應該備置以下簿冊: 1. 拘留所檢查簿:用於記錄拘留所進行的各項檢查。 2. 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身分資料。 3. 被拘留人紀錄表: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相關紀錄。 4. 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及保管袋:用於記錄被拘留人的財物收發情況,並保管其財物。 這些簿冊的格式和所內應用書表的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來制定。 我找不到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證實這些解釋的準確性。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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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拘留所除一般應勤簿冊外,應備置左列簿冊: 一、拘留所檢查簿。 二、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 三、被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