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15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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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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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