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第4條,學生在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時,將不得繼續領取公費待遇及津貼。具體來說,如果學生因任何原因暫停修業,或超過所規定的修業年限,例如修業年限為2年但學生修業超過2年,那麼該學生將失去繼續享受公費待遇和津貼的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專科學校的學生在修業期間因健康問題而休學了一年,那麼他在休學期間將無法繼續領取公費待遇和津貼。同樣地,如果該學生修業已超過原定的修業年限,例如超過了2年,那麼他也將無法繼續領取公費待遇和津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