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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第 44 條
  1.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為獎章、獎徽、獎牌、獎狀、記功、嘉獎。
  2. 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其本職單位、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獎章、獎徽:依照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獎牌: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之民防人員,服務滿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及四十五年,熱心協勤績效良好者,經所屬民防總隊核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警察局或中央主管機關頒給。 三、獎狀:個人由所屬民防團隊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頒。 四、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上級機關辦理。
第 4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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