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2.20
廢喇嘛轉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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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均准尋認呼畢勒罕,其向不轉世之喇嘛圓寂後,均不准尋認呼畢勒罕。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暨各處向來轉世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呼畢勒罕喇嘛等圓寂後,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由其高級徒眾尋找具有靈異之同年齡幼童二人以上,以為各該喇嘛之呼畢勒罕候補人,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籤。
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定人員報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咨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凡呼畢勒罕候補人,禁止在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親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現任長官之家屬內尋認。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前條之限制。
指認青海察罕諾們汗之候補之,應就其屬下人等眾情悅服者指認之。不受前條之限制。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
喇嘛轉世後,應換給印冊者,由蒙藏委員會參照舊例,呈明辦理。
凡轉世喇嘛,其前輩所得中央特給物品,除舊例可以使用者外,其餘非經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准擅用。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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