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海軍陸戰隊學校組織規程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防部
- 附件: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軍陸戰隊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海軍陸戰隊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模擬中心:掌理通資電、訓模儀訓練及其他通信電子與資訊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處長、總隊長、組長、主任、政戰處長、大隊長、副處長、教官、參謀、連長、中隊長、輔導長、副連長、、軍醫官、區隊長、排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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