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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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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軍事情報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軍事情報局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事及特種情報人才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階段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1.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各教育班次及任務訓練教學、支援教學、教材案編修、師資培訓、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2. 本校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複訓中心、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隊。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9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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