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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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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地價及地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06 月 29 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七章 地價及地稅
§ 38–39
共 2 條
第 38 條
開啟 ›
各機構土地於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
申報地價
期間內,按照
公告地價
辦理申報地價。
第 39 條
開啟 ›
各機構土地合於土地賦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者,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當期土地賦稅開徵前四十日,提出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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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使用
§ 33–37
下一章 →
第八章 異動報告
§ 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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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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