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土地於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按照公告地價辦理申報地價。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8條,各機構在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在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按照公告地價辦理申報地價。這表示土地管理機關要在公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規定的地價期間內,按照政府公告的地價進行申報。具體的申報期限和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文件才能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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