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場未開發利用之土地,應積極規劃利用,無利用價值者,應列表陳明處理。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7條,該法條規定了對於各農場未開發利用之土地的處理方式。根據參考資料的記載,如果農場中存在無法利用的土地,農場應主動進行規劃並列明處理方案。這意味著農場應該對未利用的土地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存在利用價值,如果沒有利用價值,則應該列明該土地的處理方式。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農場可能會將這些土地列為轉型或重新開發的項目,以使其具有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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