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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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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未開發利用之土地,應積極規劃利用,無利用價值者,應列表陳明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37條,該法條規定了對於各農場未開發利用之土地的處理方式。根據參考資料的記載,如果農場中存在無法利用的土地,農場應主動進行規劃並列明處理方案。這意味著農場應該對未利用的土地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存在利用價值,如果沒有利用價值,則應該列明該土地的處理方式。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農場可能會將這些土地列為轉型或重新開發的項目,以使其具有利用價值。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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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各農場未開發利用之土地,應積極規劃利用,無利用價值者,應列表陳明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