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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八章 異動報告

§ 40–445

40
各機構經奉核定列管之土地清冊,經陳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註銷
41
土地異動報告表分為三種 一、土地基本資料異動表 (如附件一一) 二、土地權屬別統計表 (如附件一二) 三、授田土地收回國有成果統計表 (如附件一三) (編 註:如附件一一、一二、一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五月版 (三一) 21509-21513 頁)
42
各機構如因土地面積、筆數或圖冊所載各項資料發生變更,經奉核定後,應填具土地異動更正清冊二份,報會備查。
43
各機構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土地權屬別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
44
各授田農場,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授田土地收回成果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