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授田農場,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授田土地收回成果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4條,各授田農場在每年的元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以前,必須填寫兩份授田土地收回成果統計表,並報告給相關會議進行查核。 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為我無法查閱最新的法規及相關資料。建議您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或相關修訂,以瞭解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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