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土地權屬別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各機構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需填寫土地權屬別統計表兩份,並向委員會提交備查。這項規定是為了讓委員會能了解各機構所擁有的土地權屬情況,以便進行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構擁有多筆土地,他們需要將這些土地歸類為不同的權屬,如國有土地、民有土地或他有土地等,並在統計表中詳細列明相關資訊,如土地編號、面積等,以確保土地管理的透明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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