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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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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土地權屬別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各機構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需填寫土地權屬別統計表兩份,並向委員會提交備查。這項規定是為了讓委員會能了解各機構所擁有的土地權屬情況,以便進行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構擁有多筆土地,他們需要將這些土地歸類為不同的權屬,如國有土地、民有土地或他有土地等,並在統計表中詳細列明相關資訊,如土地編號、面積等,以確保土地管理的透明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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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各機構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應填具土地權屬別統計表二份,報會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