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未經依法核定,不得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45 條的規定,各機構所管有的土地,若未經依法核定,則不得進行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其他權利。這意味著該法規對於機構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了限制,要求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核定,才可以進行相關交易或設定權利。而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將是違法的。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構想要出售所管有的土地,就必須先確保該土地已經經過相關法定的核定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核定程序就進行出售,那麼這樣的交易將是違法的。同樣地,如果該機構想要將土地贈與給其他人或設定其他權利,也必須先經過法定核定程序才能進行相應的行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土地管理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時保護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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