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管有之土地,非經依法核定,不得出租、出借、轉撥、轉讓或擅配屬員建築使用。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規定,內文指出各機構所管有的土地,除非經由合法的核定程序,否則不得進行出租、出借、轉撥、轉讓或擅自分配給機構成員進行建築使用。這表示該條款對於機構管理土地的使用和處分有所限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方可進行相應的操作。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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