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經奉核定列管之土地清冊,非經陳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註銷。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40條,各機構列管之土地清冊必須經過核定後方能更改或註銷。這表示土地列管的機構在進行土地管理時,必須遵守規定並經過核准程序,不能擅自修改或取消土地清冊中的內容。這一條款旨在確保土地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例如,如果一個軍事機關列管了某塊土地,他們必須得到核准後方能更改土地清冊中的相關資訊,並且不能隨意進行自主的變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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