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休假規則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局得經部長或其授權之長官核定,辦理部稿。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分事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