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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軍職專長及智力測驗成績、體位分類,應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確實登錄於兵籍資料表內 (聘雇人員登錄於聘雇卡內) 。

本規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