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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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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38 條
軍職專長及智力測驗成績、體位分類,應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確實登錄於兵籍資料表內 (聘雇人員登錄於聘雇卡內) 。
第 39 條
本規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 4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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