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雇用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評價雇用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雇用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工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雇用之實際從事製造、修護 指導操作技術,或與製造、修護技術有關之支援工作人員而言,共區分為一至十二職等如附件一 。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雇用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雇用人員之工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雇用員額而言。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