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