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6條規定了各軍工廠的管理權責,具體如下: 1. 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的職組、職系、職別和職等範圍的建議。 2. 根據核定的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和其職等分配進行運用。 3. 負責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的遴選和報核。 4. 負責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的遴選和任用。 參考資料: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2016年修訂版。 範例: 一個國軍工廠根據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提出了建議,指出該工廠需要聘用特定職組、職系、職別和職等的評價雇用人員。該建議經過審核後被核定並實施,工廠根據核定的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和其職等分配進行了適當的人才配置。此外,根據該準則的規定,工廠還進行了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和九等以下人員的遴選和任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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