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5條,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有以下責任: 一、訂定評價雇用人員的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的範圍和評價標準。 舉例來說,可以是根據各職務的專業性、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相對應的職等和評價標準。 二、計算和申請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的年度員額和職等分配需求。 舉例來說,根據每個年度的製造修護計畫所需的工時和基本員額等資料,進行計算和申請相應的員額和職等分配需求。 三、核准評價雇用人員的十等至十二等職級。 舉例來說,根據組織需要和工作職責,核准相應職級的評價雇用人員進行任用。 這些責任的履行是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的要求進行的,並且需要考慮相關的製造修護計畫和基本員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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