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雇用員額而言。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雇用員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