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測量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7 條
三角測量為測定各三角點在參考橢球體面上關係位置之作業,其作業可分為選點、造標埋石、距離測量、水平角觀測及計算五種。
第 18 條
大地測量之三角點按施測精度可分為一等及二等二級,以連接各點成為三角鎖或網,其等級以三角點之等級別之。三等以下之三角測量於第三編地形測量及第四編航空攝影測量中規定之。
第 19 條
各級三角測量施行程序,應以一等控制二等,二等控制三等,在急需測量地區得獨立施行二、三等測量,但事後仍須連接於一、二等點以資改算。
第 20 條
全國性三角測量,以採用縱橫三角鎖為原則,必要時得用三角網。地區性之三角測量則以應用三角網為主。一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二百七十公里為標準,二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九十公里為標準。
第 21 條
一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十五公里以上,全系之平均邊長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二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八至二十公里之間。
第 22 條
三角鎖或網內增補之三角點,稱之為補點,一等三角系內增補之點,稱之為一等補點。
第 23 條
三角鎖之圖形以採用有二對角線互相通視之四邊形單鎖為標準,必要時得用三角形單鎖,非遇地勢特殊困難,不宜採用多邊形。
第 24 條
三角網之圖形應採用單三角形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用四邊形加測對角線。
第 25 條
在不能實施三角測量之地區,得施測精密導線測量以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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