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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節 野外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野外測量
第 332 條

野外控制點測量作業之儀器、方法及誤差限制等,均從大地測量規則點之位置應合於空中三角測量精度之要求。

第 333 條

控制點像片背面庄註記控制點、座標、高程及所在位置之說明,並繪略圖明確標示點之位置。

第 334 條

野外實測控制點之分佈,視碎部測圖使用之儀器、方法及需要之精度等而異。除大尺度極精密之測圖外,普通尺度一萬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以各航線每隔五至二十片用多倍投影儀測定次等控制點,或十至二十六片用精密立體測圖儀,每端須有二個以上之平面控制點及三個以上之高程控制點,或二個平面高程控制點及一個高程控制點為原則,而中間尚需若干點對。

第 335 條

為保證空中三角測量控制點的分佈如預期規劃,最好每一點位均設一副點(距離主點十至二十公尺範圍內) ,避免攝影時人為因素導致點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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