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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國防工事構築、驗收、保管及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2
本辦法稱國防工事 (以下簡稱工事) ,係指為國防及作戰需要,在平時、戰時於地上、地下所建築永久、半永久工事及阻絕設施之總稱。
3
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