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指的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主要是指由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總司令部主管的作戰工事。而由憲兵司令部、金門、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主管的作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則適用本辦法。 參考資料: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政府行政機關網站:https://www.mnd.gov.tw/NationalDefense/DM/public.aspx?sid=419 範例: 以陸軍為例,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3條,陸軍主管的作戰工事包括戰車道、掩體、砲陣地等。而以海軍為例,海軍主管的作戰工事則可能包括港口防衛工事、砲台等。這些都是各總司令部負責的範疇,在構築及維護時需依照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所規定的相關事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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