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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一節 計畫

§ 4–96

4
工事構築計畫包括整建計畫及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全期施工、考之準據。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變更。
5
工事整建計畫為工事構築之初期計畫,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構想:應配合作戰計畫。 二、陣地編成:包括工事位置、種類、數量、素質。 三、預算。 前項計畫由各總司令部依戰略戰術及各地區作戰之需要,適時策訂,呈報國防部核定
6
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7
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組呈報國防部准。
8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決定。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