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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二節 施工

§ 10–178

10
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工地復舊等運用人力或機械之各種作業。
11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12
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13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14
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准。
15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16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察指導。
17
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工程、構工材料、經費等交接清楚。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