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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三節 驗收

§ 18–214

18
工程完工後執行單位應調製竣工圖、工事材料品量統計表 (格式附件三) 、工事驗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七) ,分段檢驗資料呈報權責單位驗收。 工程完成未驗收以前,不得作工程計畫外之表面粉刷。
19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20
驗收工事必須確實檢驗規格,詳細對原設計圖說,並查驗材料使用情形,與分段檢 (複) 驗紀錄,以及分段檢 (複) 驗時發現缺點之改進情形。如發現施工技術部份之錯誤,由施工單位改善後再行複驗。 施工成效作為獎懲依據,如有偷工減料情形,應查明責任,依法議處。
21
工事驗收後,執行單位即將驗收情形填製工程結案申請表、作戰工程驗收證明書、作戰工程結算明細表、作戰工程供料結算明細表、工程預算結報書、工程預算支用狀況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至十) ,驗收紀錄,並列入營產及電腦資訊列管,一併呈報權責單位辦結案。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