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19條規定,工事驗收的責任屬於各總司令部。根據國軍監標監驗作業的相關法規進行辦理,如果情況緊急,可以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給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情況再進行補充驗收。 參考資料: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19條: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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