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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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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19條規定,工事驗收的責任屬於各總司令部。根據國軍監標監驗作業的相關法規進行辦理,如果情況緊急,可以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給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情況再進行補充驗收。 參考資料: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19條: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況再行補驗。」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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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19 條規定:「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