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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四節 整修

§ 38–425

38
工事整修與維護之經費,由各總司令部每年編列於施政計畫內,年度開始依工事狀況策訂整修維護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運用。
39
前條工事整修與維護經費,以整修補建永久性工事為原則,其輕微損壞及野戰工事,由使用部隊自行整修,不另發經費。
40
如因天然災害致工事損壞情形嚴重影響防務時,應專案呈報整修,並適時構築野戰工事以補助之。
41
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42
准整修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其整修計畫施工及完工之驗收等程序,依第二章工事構築之規定辦理。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